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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制造业信息化服务中心章程(联盟
发表日期:2003-06-12 12:50:12  阅读次数:4566

    为了确保对宁波市制造业信息化服务中心(联盟)组织的有效管理,明确联盟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联盟组织的长远发展,特制订本章程。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我市于2002年被国家科技部评定为"制造业信息化示范市",以此为契机整合社会资源,成立宁波市制造业信息化服务中心(联盟),充分发挥我市体制与机制改革的优势、区域经济特征明显和中小企业众多的优势,通过各级政府的组织和推动,对制造业信息化中若干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进行攻关和示范,并以示范带动推广,达到加快我市制造业信息化步伐的目的。

    第二条  宁波市制造业信息化服务中心联盟是由宁波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牵头(以下简称牵头单位),以战略联盟整合社会资源组建的宁波市制造业信息化服务中心联盟组织(以下简称联盟)。本联盟的特征是加盟单位互信、互利、平等、协作、尊重不同机制、谋求共同发展,为宁波市制造业信息化发展服务。

    第三条  本联盟的主要任务:联盟在宁波市制造业信息化工程协调领导小组指导下,依托专家组开展制造业信息化的发展战略研究;组织制造业信息化共性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组织实施制造业信息化示范工程;发展中介技术服务队伍;抓好信息化人才培训;组织示范工程项目的评审、监理。

    第四条  本联盟接受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和宁波市制造业信息化工程协调领导小组业务指导。

    第2章  牵头单位

    第五条   牵头单位在联盟中的作用:在联盟内部建立相互信任机制、推动组织文化融合、促进联盟内信息沟通、创建联盟形象和品牌等事关联盟巩固与发展的重大问题上,应发挥主导作用。牵头单位有权利监督加盟单位的服务质量。

    第3章  联盟的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盟业务范围:

    (一)开展企业管理、先进技术技能等培训;

    (二)开展企业管理咨询工作;

    (三)开展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作及相关信息服务业务;

    (四)其它为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的相关业务;

    第七条   加盟本联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循本联盟的章程,有加盟本联盟的意愿;

    (二) 加盟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 机构负责人优秀、产权明晰、有良好经营机制、服务能力在同行中领先;

    第八条   盟员加盟程序

    (一) 提交加盟申请书和相关附件;

    (二) 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签约加盟;

    (四) 由联盟发给盟员证书。

    第九条  盟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联盟的章程,努力发挥各自优势,贡献自己的特长,加强合作,相互信任,共同创造价值;

    (二) 维护联盟的信誉,树立"以服务立身,以服务制胜"的观念,确保每一项业务活动所提供的服务使顾客满意;不以联盟的名义向企业摊派,乱收费等。

    (三) 服从联盟领导,执行联盟理事会决议;

    (四) 遵守联盟各项公共制度;

    (五) 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六)盟员单位主动退出联盟时,上交盟员证书。

    第4章 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条  联盟成立理事会,理事会由牵头单位和联盟各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 有权清退有严重违法、违反联盟章程和加盟协议的盟员;

    (三) 有权决定吸纳新盟员;

    (四) 讨论通过联盟发展目标、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活动工作计划;

    (五) 对三位以上理事会成员共同提出的议案,理事会应在提出后一个月内,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做出答复;

    (六) 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5章   章程的修改

    第十二条  本中心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审查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6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于2002年九月 五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宁波市科学技术局批准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属本联盟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