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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发表日期:2003-06-12 14:53:57  阅读次数:237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精神,"十五"期间,我市将实施制造业信息化工程,旨在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我市的经济结构调整,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

    第二条  为了使制造业信息化在我市众多企业中示范推广,我市将开展创建"市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工作。为规范和指导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确保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宁波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宁波市制造业信息化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市制造业信息化工作,不定期地对各县(市)、区的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创建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具体工作由宁波市制造业信息化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受制造业信息化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委托,由宁波市科技局牵头组建市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认定办公室,负责我市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市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认定办公室由市科技局、市信息办、市计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等有关部门派员组成。其成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确认。

    第三章  申报原则和条件

    第七条  坚持企业自愿、择优选择的原则开展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的创建工作。

    第八条  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申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领导重视
    企业领导班子团结,对信息化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的作用有明确的认识,已制定了企业信息化建设的长远规划及有关保障措施,每年能够投入一定资金进行信息化建设。

    2、基础良好
    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基础,且综合效益良好。企业应具有信息化和企业管理基础,人才、设备、资金等资源配置能满足企业信息化的需要,注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软件应用,企业的主导产品50%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3、目标明确
    企业对实施信息化应有明确的需求,已完成总体方案设计的可行性论证,信息化的实施应以解决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瓶颈"问题为目标,有可显示的效益和可考核的技术经济指标。

    4、组织落实
    企业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制造业信息化的具体工作,选择既熟悉制造业生产经营又具有信息技术应用实践经验的技术依托单位,成立由企业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技术依托单位人员组成的信息化领导小组,对该项工作进行全面的宏观决策与控制。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申报企业须填写《宁波市制造业信息化示范企业申报书》(一式六份),经当地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形成推荐意见后,向市制造业信息化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十条  市制造业信息化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后,对申报材料作形式审查。

    第十一条  市制造业信息化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已通过形式审查的企业进行评审。必要时,将组织人员到企业中进行实地考察、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有:

    a企业的基本概况;
    b制造业信息化工程实施基础、投入计划、技术准备情况等;
    c制造业信息化工程实施后目标。

    第十二条  市制造业信息化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组对申报企业的评审意见,提出本年度的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名单,经市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认定办公室认定、批准后,颁发"市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认定证书。

    第十三条  市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在完成项目后,应及时提供项目验收报告,由市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认定办公室负责组织验收(验收标准另行制定公布)。凡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将撤消其 "市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称号,并收回其证书。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市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将以项目的形式从制造业信息化工程专项补助资金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对市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的创建工作将作为认定"市级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示范县(市)、区"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制造信息化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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